地质工程与测绘学院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培养具有政治坚定、健全人格、专业技能、科学素养、人文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社会担当的拔尖人才,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奋发有为、刻苦学习,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长安大学本科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定及奖励办法》长大学〔2018〕184 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名额严格按比例分配。在学院年级之间、专业之间按既定比例合理协调分配名额。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本院二年级以上(含)且所参评年度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学办主任、专业建设与教学主管、各系主任、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的奖学金评选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奖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申报国家奖学金,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依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满足《长安大学本科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定及奖励办法》中申报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在评定学年内文化课无不及格记录,文化课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均须在专业排名前10%以内(含10%),德育成绩良好及以上。
注:文化课指除通识选修课中任选课外的所有课程。
第八条 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依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满足《长安大学本科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定及奖励办法》中申报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学生须为参评年度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在评定学年内文化课无不及格记录,文化课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均须在专业排名前30%以内(含30%),德育成绩良好及以上。
注:文化课指除通识选修课中任选课外的所有课程。
第九条 评选办法
(一)按照《太阳集团网站学生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综合考评分数计算;
(二)按照文化课成绩进行专业排名,以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当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参考综合考评分数排名;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时间安排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9月初,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并向学生公布评选小组成员名单、评选办法和规定、监督电话和邮箱;
(二)9月上旬,各班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进行成绩汇总,确定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候选名单;
(三)9月中旬,召开院务会议初审拟获奖名单并向学生公示初审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四)9月下旬-10月中旬,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向学生资助中心报送初审结果,学校复审和审批后进行公示,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年度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荣誉称号和奖金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太阳集团网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原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太阳集团网站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小组
2020年7月6日